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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足球竞彩软件哪个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号)
来源: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8-09 09:04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2022年一季度6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崇川区城中市场马井建经营的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3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马井建。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262号)。

二、崇川区城中市场马井建经营的辣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辣椒;购进日期:2022年3月3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马井建。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辣椒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262号)。

三、南通市崇川区陈威猪肉经营部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3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陈威。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元;2、罚款500元。(崇市监处罚〔2022〕310号)。

四、崇川区亦兴食品超市经营的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亦兴食品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2元;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309号)。

五、崇川区亦兴食品超市经营的小米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米椒;购进日期:2022年3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啶虫脒、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亦兴食品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2元;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309号)。

六、南通市崇川区宜乐惠日用百货超市经营的黑芝麻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黑芝麻;购进日期:2022年3月1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酸价;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崇川区宜乐惠日用百货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56元;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312号)。

七、崇川区翔文食品超市经营的韭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3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腐霉利;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翔文食品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1元;2、罚款500元。(崇市监处罚〔2022〕311号)。

八、端平桥农贸市场郭美芳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3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腐霉利;被抽样单位:端平桥农贸市场郭美芳。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263号)。

九、端平桥农贸市场郭美芳经营的小米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米椒;购进日期:2022年3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腐霉利;被抽样单位:端平桥农贸市场郭美芳。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小米椒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263号)。

十、端平桥戴金坤经营的黄鳝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鳝;购进日期:2022年3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端平桥戴金坤。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5元;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65号)。

十一、南通鑫悦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3月7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灭蝇胺;被抽样单位:南通鑫悦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264号)。

十二、港闸区后厨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2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港闸区后厨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33号)。

十三、崇川区王华伟蔬菜批发部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2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王华伟蔬菜批发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285号)。

十四、崇川区华鑫禽蛋经营部经营的干小花生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干小花生;购进日期:2022年2月28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B1;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华鑫禽蛋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干小花生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286号)。

十五、端平桥夏企明经营的黄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鱼;购进日期:2022年3月7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端平桥夏企明。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黄鱼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266号)。

十六、崇川区麦隆食品超市经营的泥鳅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泥鳅;购进日期:2022年3月6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麦隆食品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泥鳅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267号)。

十七、崇川区王文成蔬菜经营部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王文成蔬菜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元。(崇市监处罚〔2022〕314号)。

十八、崇川区李勇水果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3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李勇水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87号)。

十九、崇川区振凯驰生鲜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5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振凯驰生鲜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91号)。

二十、崇川区奎宝便民超市经营的鲫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鲫鱼;购进日期:2022年3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地西泮;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奎宝便民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6.4元(崇市监处罚〔2022〕236号)。

二十一、崇川区文雪果业经营的草莓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草莓;购进日期:2022年3月8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烯酰吗啉;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文雪果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89号)。

二十二、崇川区观恒蔬果超市经营的海南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海南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3月10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观恒蔬果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88号)。

二十三、南通市崇川区麦圆西饼屋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3月7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崇川区麦圆西饼屋。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93号)。

二十四、崇川区青色生鲜水果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青色生鲜水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90号)。

二十五、崇川区青色生鲜水果店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3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倍硫磷;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青色生鲜水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90号)。

二十六、崇川区沈廖水果商行经营的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3月8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沈廖水果商行。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317号)。

二十七、南通市世纪宜家超市有限公司胜利路分公司经营的精品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精品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3月8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噻虫嗪、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市世纪宜家超市有限公司胜利路分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崇市监处罚〔2022〕294号)。

二十八、南通方春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长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长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3月7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倍硫磷;被抽样单位:南通方春生鲜超市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92号)。

二十九、五山农贸市场赵建华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6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被抽样单位:五山农贸市场赵建华。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元(崇市监处罚〔2022〕313号)。

三十、崇川区国栋水果超市经营的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3月8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国栋水果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316号)。

三十一、崇川区奎宝便民超市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3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倍硫磷;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奎宝便民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6.4元(崇市监处罚〔2022〕236号)。

三十二、崇川区秦平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鳊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3月10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孔雀石绿;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秦平水产品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6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337号)。

三十三、崇川区秦平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黄鳝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鳝;购进日期:2022年3月10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秦平水产品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6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337号)。

三十四、崇川区国芳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黄鳝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鳝;购进日期:2022年3月10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国芳水产品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0元(崇市监处罚〔2022〕333号)。

三十五、港闸区威威蔬菜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8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港闸区威威蔬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282号)。

三十六、港闸区万联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6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港闸区万联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343号)。

三十七、南通久润超市有限公司的精品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精品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3月6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南通久润超市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精品香蕉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342号)。

三十八、南通久润超市有限公司的韭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3月6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毒死蜱;被抽样单位:南通久润超市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342号)。

三十九、崇川区传庆蔬菜店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6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毒死蜱;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传庆蔬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315号)。

四十、崇川区云朵水果经营部经营的沃柑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沃柑;购进日期:2022年2月28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毒死蜱;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云朵水果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沃柑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告(2022)2-18号)。

四十一、崇川区任记蔬菜经营部经营的韭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3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镉;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任记蔬菜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296号)。

四十二、南通市崇川区学金果品批发部经营的耙耙柑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耙耙柑;购进日期:2022年3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崇川区学金果品批发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4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95号)。

四十三、崇川区春丽蔬菜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春丽蔬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5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339号)。

四十四、崇川区富超蔬菜店经营的韭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3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甲拌磷、克百威;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富超蔬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6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7.5元(崇市监处罚〔2022〕332号)。

四十五、崇川区富超蔬菜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富超蔬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6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7.5元(崇市监处罚〔2022〕332号)。

四十六、港闸区飞华超市经营的鳊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3月12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港闸区飞华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2元(崇市监处罚〔2022〕331号)。

四十七、崇川区印春生鲜超市经营的草莓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草莓;购进日期:2022年3月17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烯酰吗啉;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印春生鲜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8元;2、罚款50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308号)。

四十八、崇川区腾兴蔬菜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腾兴蔬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8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336号)。

四十九、崇川区谭家蔬菜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谭家蔬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 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7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338号)。

五十、南通陆家伯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3月11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倍硫磷;被抽样单位:南通陆家伯超市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330号)。

五十一、崇川区吉恩生鲜超市经营的韭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3月17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腐霉利;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吉恩生鲜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68号)。

五十二、南通市崇川区小钟水果店经营的草莓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草莓;购进日期:2022年3月17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烯酰吗啉;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崇川区小钟水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69号)。

五十三、南通吉时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桥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7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吉时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桥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276号)。

五十四、崇川区同和果业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3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氟虫腈;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同和果业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警告; 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98号)。

五十五、崇川区萌果果业商行经营的橘子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橘子;购进日期:2022年3月11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萌果果业商行。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橘子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302号)。

五十六、崇川区辉田日用品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14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辉田日用品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347号)。

五十七、崇川区辉田日用品超市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3月14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灭蝇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辉田日用品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347号)。

五十八、崇川区刘兰奎水产批发部经营的鲫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鲫鱼;购进日期:2022年3月18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刘兰奎水产批发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鲫鱼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378号)。

五十九、崇川区喆宇食品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18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2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喆宇食品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处罚〔2022〕249号)。

六十、崇川区喆宇食品超市经营的牛蛙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3月17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2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喆宇食品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12元; 2、罚款50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49号)。

六十一、崇川区柯国顺水果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3月22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22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柯国顺水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5.7元; 2、罚款50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48号)。

六十二、崇川区保青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芹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芹菜;购进日期:2022年3月27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2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保青蔬菜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11元; 2、罚款50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251号)。

六十三、南通江海渔港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梭子蟹(膏蟹)(活)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梭子蟹(膏蟹)(活);购进日期:2022年3月8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镉;被抽样单位:南通江海渔港餐饮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403.2元; 2、罚款4000元(崇市监处罚〔2022〕225号)。

六十四、南通八佰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玫瑰山楂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玫瑰山楂棒;生产日期:2021年6月1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被抽样单位:南通八佰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玫瑰山楂棒时,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270号)。

六十五、港闸区明购超市经营的雪花酥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雪花酥;生产日期:2022年1月1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2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被抽样单位:港闸区明购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玫瑰山楂棒时,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不合格雪花酥1.645千克,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403号)。

六十六、崇川区喆买隆购物中心经营的苏打饼干(香葱味)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苏打饼干(香葱味);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6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3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喆买隆购物中心。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102.9元; 2、罚款2000元(崇市监处罚〔2022〕402号)。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