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西南营东入口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本政府于2023年6月2日作出崇川政征决字〔2023〕3号《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3号征收决定)。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政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补偿安置方案:见3号征收决定及其附件。
二、房屋征收部门: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南通市崇川区和平桥街道办事处。
四、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五、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3号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3号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3号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八、现场办公地点:濠阳社区居民委员会,联系电话:85580611。监督电话:85580611。
九、如不服3号征收决定,可自该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崇川政征决字〔2023〕3号
因西南营东入口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本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西南营东入口地块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签约期限:见补偿安置方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西南营东入口地块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
2.西南营东入口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西南营东入口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西南营东入口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2019年修正版)》(通住建发〔2019〕93号)等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区及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对该拟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南大街、西至三人巷、南至冯旗杆巷及金树银花大厦、北至中央大厦,具体以房屋征收红线范围为准(附后)。
二、签约时间
征收决定公告后二个月内签约结束,如分户评估报告确定之日晚于该时间的,于评估报告确定后二十日该户签约期满。
三、合法产权的确定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性质及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合法土地面积、土地性质及用途以不动产登记(包括原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下同)为准。无不动产登记的,以经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程序中的认定结果为准。房地产权属涉及继承、仲裁、法院裁判的,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调查登记、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程序中积极提供前述相关法律文书,逾期提供的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四、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本着自愿原则,可以选择:1.货币补偿方式;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3.拆迁安置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明确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的,原则上按照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补偿。
(二)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补偿:按实评估补偿。
⑶搬迁费:按15元/㎡一次性支付。计算不足600元的,一次性支付600元/户。
⑷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8元/㎡·月一次性支付6个月。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户·月支付。
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分别计算后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与“货币补偿方式”相同。
⑵可供选择调换房源:
私房安置点:原钢丝绳厂地块(期房);公房安置点:兴石花园。
3.拆迁安置房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住房,在“一比一”等面积安置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改善(奖励)面积;附属设施、搬家费、过渡费等按本方式标准。被征收人需自行过渡。
(1)安置房源:
私房安置点:原钢丝绳厂地块(期房);公房安置点:兴石花园。
(2)安置房价格和改善系数
安置房的层次差价率、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纳按现行标准执行。安置房的改善(奖励)系数、限定价、核定价、市场价、车库价、顶层阁楼价具体见下表:
序号 |
地点名称 |
改善(奖励)系数 |
限定价 |
核定价 |
市场价 |
车库价、顶层阁楼价 |
1 |
原钢丝绳厂地块 |
0.62 |
2600元/平方米 |
3800元/平方米 |
由政府在安置时确定 |
不超过限定价,并不超过1800元/平方米。 |
2 |
兴石花园 |
0.9 |
1750元/平方米 |
2800元/平方米 |
4580元/平方米 |
安置面积=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改善(奖励)面积;
改善(奖励)面积=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改善(奖励)系数。
(3)靠套型安置
a、被征收户在可选房源范围内靠套型选房,安置面积按靠套型规则确定的安置点确定。选房按照从大到小依次扣减安置面积,扣减后如剩余安置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不可再选房;如还有剩余安置面积且大于等于15平方米,加上核定价面积选择最相近面积的住房。
b、安置面积部分被征收户无需支付新旧房屋差价款,只需支付层次差价款。安置小高层(建筑总层数为7至9层)的,每套增加享受1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限定价购房指标,供被征收户按限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安置高层(建筑总层数≥10层)的,每套增加享受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限定价购房指标,供被征收户按限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超出安置面积用于靠套型扩大的面积部分,其中安置面积15%以内(含15%),由被征收户按核定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超过15%面积部分,由被征收户按市场价结合层次差价率结算购买。安置小高层或高层的限定价购房指标面积不作为15%核定价部分面积计算的基数;安置面积的15%计算不足10平方米的以10平方米计算。
(4)安置选房顺序
按顺序号选房,顺序号由实施单位统一核定登记编号(时间以分钟计)。时间相同以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5)共性补偿补贴标准
a、附属设施补偿:按实评估补偿。楼房按合法建筑面积280元/平方米保底补偿、平房按合法建筑面积180元/平方米保底补偿。
b、搬家费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搬家费。计算不足600元的,一次性支付600元/户。
c、过渡费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8元/月·平方米一次性支付6个月。
d、推进费:按合法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计算。
e、特殊情况补贴
⑴癌症、尿毒症、脏器功能不全等重病患者,凭三级甲等医院病历给予1万元/户的补贴;
⑵残疾人员,凭残疾证给予5000元/户的补贴;
⑶1942年(含1942年)前出生的老人,凭户口簿给予5000元/户的补贴;
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凭低保证给予5000元/户的补贴;
以上补贴项目就高计算,不重复享受。特补手续按规定在正式签约后10天内提交相关有效佐证材料原件予以办理,逾期概不受理。
(6)签约交房奖励:在第二条规定签约时间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交房的,奖励64000元/户,相反不予奖励。
五、非住宅补偿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补偿的内容包括房屋价值(含土地价值)、附属设施、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项目。其中附属设施依据通住建发〔2019〕93号文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依据通崇政建发〔2012〕73号文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二)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确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分别计算后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可供选择调换房源:详见附表。
六、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崇川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征收的,由崇川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
附表:
西南营东入口地块非住宅产权调换房源明细表
序号 |
房屋坐落 |
面积(㎡) |
用途 |
1 |
大达花苑1-301 |
106.11 |
商办 |
2 |
大达花苑1-302 |
108.68 |
商办 |
3 |
大达花苑1-401 |
108.68 |
商办 |
4 |
大达花苑1-402 |
108.68 |
商办 |
5 |
大达花苑1-501 |
111.24 |
商办 |
6 |
大达花苑1-502 |
127.26 |
商办 |
7 |
大达花苑2-208 |
114.55 |
商办 |
8 |
大达花苑2-211 |
104.88 |
商办 |
9 |
大达花苑2-212 |
93.09 |
商办 |
10 |
大达花苑2-213 |
83.61 |
商办 |
11 |
大达花苑4-101 |
106.11 |
商办 |
12 |
大达花苑4-103 |
108.68 |
商办 |
13 |
大达花苑4-104 |
108.68 |
商办 |
14 |
大达花苑4-105 |
108.68 |
商办 |
15 |
大达花苑4-106 |
111.24 |
商办 |
16 |
大达花苑4-107 |
127.26 |
商办 |
17 |
丽都花园16-201 |
114.55 |
商业 |
18 |
丽都花园16-301 |
104.88 |
商业 |
19 |
和谐汇景新苑22-101 |
93.09 |
商业 |
20 |
和谐汇景新苑22-102 |
83.61 |
商业 |
21 |
和谐汇景新苑22-103 |
201.38 1 |
商业 |
22 |
和谐汇景新苑22-104 |
133.63 |
商业 |
23 |
和谐汇景新苑22-105 |
201.38 |
商业 |
24 |
和谐汇景新苑22-106 |
133.47 |
商业 |
25 |
天山花苑30-201 |
588.61 |
办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