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决定延期审理通知书送达公告
湖北赫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钱秋伟对被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的苏通崇城执罚决〔2024〕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8月1日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依法可以参加本案行政复议。
因之前邮寄送达文书被退回,无法联系你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决定延期审理通知书》。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城港路56号 联系人:施海荣 联系电话:0513-85609894)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