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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与《崇川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9-14 16:40 累计次数: 字体:[ ]

《崇川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我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筑垃圾与消纳场所的定义、本办法适用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置原则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明确了相关单位和部门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行为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三章审批管理,明确了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区城管局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区城管局负责监督检查。区住建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查验申请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情况。

第四章运输管理,明确了区建筑渣土管理中心在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同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副本,便于检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具备《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要求的相关条件。

第五章消纳场管理,明确了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并有计划地建设。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他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建筑渣土管理中心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需移交相关部门处罚的按法律程序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规定本办法由区城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崇川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依据《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和《崇川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和村居(自管小区)实行建筑垃圾管理考核。

二、主要内容

(一)考核对象分为二类: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和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村居(自管小区)。

(二)考核组织由区城管局牵头,区住建局、区房征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派人参加。

(三)考核分明查、暗访两类,按百分制计分,明查、暗访各占50分。

(四)考核内容包含建设工地管理、拆迁工地闲置地块管理、小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

(五)考核结果纳入区高质量发展季度大比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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